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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 来源:杭州创业服务网 浏览次数:568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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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创业服务网杨晓2022年11月01日讯》

一、相关术语和定义

本文所称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留创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创园)、园区、孵化企业、孵化毕业企业、创业导师等术语,采用国家行业标准《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服务规范》定义。

(一)留学人员 returned overseas student

持中国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 湾地区通行证在国(境)外学习并在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国内外联合办学需出国(境)就读一学年以上〕的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身份受邀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以同一研究目标工作或学习累计 360 天(含)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留创企业) enterprise found by returned overseas student

以留学人员为主注册创办的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 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是留学人员,或该企业股东中的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

(三)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创园) returned overseas student pioneer park

以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生 产、经营的场地,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与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服务 机构。其中发展方向聚焦在一个产业或专业方向上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被称为专业留学人员创业园(专业留创园)。

(四)园区 park

留学人员创业园所依托的主体,一般是高新区、经开区、大学或企业科技园、产业园等科技企业聚集的创新创业载体。

(五)孵化企业 incubatee

主要从事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文化 创意、现代服务业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 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相关要求,企业注册地 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

(六)孵化毕业企业 graduated company from incubato

经过留创园孵化,累计获得一定额度以上的天使投资、风 险投资,或累计获得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或年营业收入超过 一定额度,或被兼并、收购、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

(七)创业导师 startup mentor

接受主管部门、省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园区、孵化器聘 任,能为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 业运作、投融资、创业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家。

二、创立要求

(一)场地空间要求

留创园应具备可自主支配的提供给留创企业使用的孵化空 间,其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提供给留创企业的房租补贴可折 算的租赁面积整体(含公共服务面积)应不低于5000㎡(西部 区、县(市)创立的留创园面积整体应不低于2000㎡) , 专 业留创园孵化空间整体应不低于2000㎡。

(二)营运管理要求

留创园应具备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中应设 立承担企业筛选、创业服务等工作的部门,应具备完整的组织 架构、服务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等。

(三)孵化企业要求

已完成市场注册,在留创园内接受孵化服务,已实际正常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西部区、县(市)创立的留创园中,在园企业应不少于10家) 。

(四)政策落实要求

对留创园内的孵化企业,留创园应帮助其落实享受国家、 省、市及所在区、县(市)对于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其他如高科技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服务团队。

(五)信息化建设要求

留创园应具备网络化办公管理功能,并实现以下数字化管理要求:

1.留创企业相关信息日常管理信息化;

2.与留创企业之间互动信息化;

3.向政府报送统计数据信息化。

三、管理要求

(一)管理制度

留创园应建立企业筛选和评估、运营服务、人力资源、财 务、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营运过程中应保存运行管理、服 务的记录,包括人员培训、投诉处理、服务测评等记录,并保 持记录的可追溯性。

(二)营运管理团队

留创园应建立完善的营运管理团队,服务人员的配置应能 满足留创企业对服务的需求,其中应包括一般服务人员、专业 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一般服务人员负责留创园内部事务或物 业服务;专业服务人员应熟悉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并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业务经验,能够为留创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创业导师应具备为留创企业提供专业性、实践性的创业辅导服务的能力,应由企业家、投资专家、创业咨询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担任,并经留创园运营管理机构聘任。服务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三)附属设施建设

留创园应设置产品展示区、接待室、会议室等公共服务场 地,有条件的留创园宜配置路演大厅、餐厅及用于留创企业员 工休息、健身、娱乐的场所和设备设施。鼓励留创园建立为留 创企业提供实验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留创园应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满足留创企业科学实验、 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需要,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并配置相关 设备设施与器材。

(四)合作服务机构

留创园应积极吸引和优化与留创园合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弥补留创园自身创业服务的局限,为留创企业提供多方位、全过程的专业服务。

四、营运要求

(一)孵化企业入驻

留创园认定孵化企业时,应确认其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个月[西部区、县(市)创立的留创园认定孵化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48个月],通过洽谈沟通、受理申请、项目评审、签订协议、实施服务等完整程序确定孵化企业入驻留创园。

(二)孵化企业毕业

经过留创园孵化,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视为孵化毕业企业,不再计入在园留创企业名单:

1.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超过2亿元人民币;    

2.累计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超过50项;     

3.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4.企业已被兼并、收购,或已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能力建设

1.留创园的运营团队应具有相应的运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面向国内外留学人员开展创业宣传的渠道;

(2)具有包括留创企业详细信息的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日常工作中应用;

(3)能够使留创企业实际租用的孵化面积与备案的孵化面积相比的年度入驻率达到60%以上;

(4)具有获得社会各方面对留创园项目支持的能力;

(5)具有投融资服务的能力或渠道;

(6)具有为企业开展服务的资金。

2.留创园可自行或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组建管理运营团队,团队应具有相应的孵化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1)团队人数应不少于5人,并具有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人具备海外留学经历;

(2)团队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3)团队人员应至少有7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至少 有2 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4)团队应配备有国家级或省市级认定的创业导师,以及具有项目分析能力、产业链分析能力的人员;

(5)团队应配备能够开展企业申报项目、政策、投资、贷款、注册、税务等方面咨询工作的人员。

3.留创园的运营团队应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资源整合能力,每年开展的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

(1)与政府、投融资、产业链、技术、市场、人力资源等资源的对接活动;

(2)培训、政府项目申报辅导等活动;

(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活动;

(4)创业导师咨询活动。

(四)留创园的认定、备案和评估

满足留创园创立条件的园区可主动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留 创园的认定和备案。已成立的留创园应定期进行阶段性的必要的自我评估,或接受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评估。留创园建设评估应包括对留创园近期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估和对留创园长期工作的绩效评估。

(五)留创园分园建设

鼓励已成立的留创园根据具体工作及自身发展需要,结合社会资本创建区域性、专业性创业园区,可自主授予“杭州市留学人员**区创业园**分园”牌子,并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措施。所创建的分园应同样满足留创园创立标准并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考核要求

(一)考核要点

1.留创园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留创园政策设施配套情况;   

3.留创园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

4.留创园在园留创企业发展情况。

(二)考核流程

1.自查自评。各留创园应针对建设及营运情况(包含已正 式成立并备案的留创园分园相关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通知规定时间内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考核评估。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留创园建设及营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3.第三方机构根据考核通知要求,从各方面对留创园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三)考核材料

1.基本情况表;

2.工作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3.在园留创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园区相应的管理机构、服务团队情况介绍;

4.第三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考核结果

上级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按有 关文件规定对通过考核的留创园给予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 工作成效不明显,考核不合格的留创园责令限期整改,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六、试行时间

本规范的试行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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